近年來,隨著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電力行業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供電企業盈利模式和經營方法都在發生著改變,提升供電企業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但通過日常能源監管工作不難發現,個別供電企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誤區,甚至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還存在偏差。本人通過查閱大量資料,并結合工作實際,對供電企業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幾個誤區進行分析,僅供參考。
誤區一:計劃停電信息發布工作存在誤區一是誤認為多個媒體對外發布只要一個滿足提前7日即可。
當前,供電企業對外發布計劃停電信息,一般是通過當地電視臺、地方報紙等多種媒體,這本無可厚非,甚至應該積極鼓勵,但供電企業之所以這么做,竟是誤以為多個媒體對外發布時只要有一個滿足“提前7日對外發布”即可,導致計劃停電信息發布工作未得到有效監督,大部分都是口頭協議,即使簽訂了相關合同,也未對發布期限進行約束,個別供電企業雖然提前了8~9日將計劃停電信息發給了媒體,但最終對外發布時仍會出現不滿7日的現象,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個人認為,多個媒體對外發布計劃停電信息,在滿足提前7日方面,應該是“和”的關系,而不是“或”的關系,因為你無法確定群眾會通過哪個媒體得到停電信息。個別供電企業在意識到該問題后,為了規避責任,片面地認為只要選擇1家新聞媒體進行計劃停電信息發布即可,而且經常選擇是很難保留痕跡的媒體,比如電視臺、廣播等,選擇報紙發布的越來越少,導致供電企業在發生停電糾紛時,由于沒有信息發布痕跡而處于被動。二是對外發布信息起止天數計算方法不正確。常有供電企業向我們抱怨,“群眾不講理啊,我們計劃停電信息對外發布滿足時限要求,為啥還到處告我們?”經過核實,原來個別供電企業在對外發布信息起止天數計算方法上存在誤區,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這里重點強調“提前”兩個字,比如“某地區某月7日計劃停電,供電企業該月1日對外發布信息”,按照供電企業的計算方法,1日至7日正好是7天,但個人認為,7日停電當天不能作為提前公布日期的停止日,而1日作為信息發布日可以算為起始日,所以該信息對外發布實質上是提前了6天。
誤區二:“低電壓”治理工作存在誤區當前,在東北區域個別地區,由于歷史遺留、地域特點等因素還存在“低電壓”現象,甚至出現供電質量差、頻繁停電、拉閘限電等影響地區經濟發展及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問題,由此造成的投訴也是愈來愈多,長此以往供電企業竟把“低電壓”看成是理所當然的事,誤認為“低電壓”治理工作是常態,“等、靠、要”思想嚴重,面對群眾的投訴甚至理直氣壯,在電網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很少會主動采用技術手段滿足群眾的用電需求。個人認為,供電企業應當把“低電壓”治理工作與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扶貧開發”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牢固樹立“脫貧攻堅、電力先行”理念,或者換個角度講,群眾用購買合格電力的錢,卻買了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電力,這從維護消費者權益角度上講也說不通。
誤區三:壓縮業擴報裝時限工作存在誤區為進一步加強用電報裝工作管理,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優化營商環境,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壓縮用電報裝時間實施方案》,用電報裝時間在現行《供電監管辦法》規定基礎上壓縮三分之一以上,東北區域供電企業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執行新的用電報裝時間要求。但個別供電企業對此次壓縮用電報裝時間表示不理解,他們認為,用戶反映的受電工程工期過長原因不在供電企業,設計過程及施工工期長才是主因,而設計和施工是用戶自行委托的,和供電企業沒有關系。個人認為,造成這種誤區的原因是供電企業把用戶受電工程辦電過程和設計施工過程混為一談的結果,兩個過程相互獨立,卻又聯系緊密,責任主體前者是供電企業,后者是用戶本身,如果是設計施工造成的工期延誤,那還要看設計施工單位是供電企業關聯單位還是用戶自行委托的社會企業。壓縮用電報裝時間,目的是防止個別供電企業在用戶自行委托非關聯單位設計施工時,在相關辦電環節上故意設卡拖延。
誤區四:信息公開工作存在誤區《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電企業應每年3月5日前編寫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年報,并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同時按要求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但個別地市級供電企業認為這里所稱供電企業指省級供電企業,所以大部分地市級供電企業并未編寫年度信息公開年報,即使編寫年度信息公開年報的地市級供電企業,也由于沒有開通門戶網站,并未對外發布或者僅通過省級供電公司門戶網站發布。個人認為,供電企業并未深刻領會和學習《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辦法》第二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已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當前,地市級供電企業均依法取得了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所以,理應按照《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嚴格執行。